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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职能部门拒不协助执行法院生效裁定,导致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来源:紫荆新闻网 作者:刘小浩 阅读: 发布时间:2025-02-16
摘要:近日,网友曝料,武汉捷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年前通过公开拍卖,竞得位于江岸区香港路香榭大厦一处房产,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及佣金人民币3570 万。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对该拍卖活动及拍卖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予以公证。 然而,8年过去了,武汉捷科物业管理有限公
近日,网友爆料,武汉捷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年前通过公开拍卖,竞得位于江岸区香港路香榭大厦一处房产,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及佣金人民币3570 万。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对该拍卖活动及拍卖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予以公证。
然而,8年过去了,武汉捷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无法取得不动产证,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濒临破产。
记者通过查询资料了解到,2002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国债服务部与武汉盛丰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盛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作出武经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2003年1月29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欠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03年7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武立执字第034-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武汉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香榭大厦11层、12层、13层、16层、20层、21层的A—I号房产,建筑面积7031.82平方米抵偿给武汉市国债服务部。
2005年5月25日,武汉中院向武汉市房产管理局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注明协助执行事项。
2016年10月9日,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在得到上级单位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拍卖处置上述房产的批复后,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委托湖北中盛拍卖有限公司在《长江日报》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拍卖中,武汉捷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竞得上述房产。武汉市中星公证处2017年4月10日出具的《公证书》中载明,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享有合法处分权,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符合《拍卖法》的规定。兹证明本次拍卖活动及拍卖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2019年10月9日,汉南区法院(2019)鄂011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是这样描述的:本院送达协助执行的上述不动产是依据武汉中院(2003)武立执字第034-1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界定。同时,也是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在2003年在武汉中院诉讼、执行中取得权益,其中第二项由国土管理部门在2006年4月已经协助执行完毕。但第一项江岸分局称有“问题”,不能协助执行。
2019年4月29日,江岸分局向汉南区法院提交《协助执行建议函》,又于9月4日,提出了执行异议称:一是香榭大厦存在违法建设问题;二是不动产转移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三是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四是原房登记发证问题。建议汉南区法院暂缓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并对协助执行事项提出“不能执行”的意见。
汉南区法院审查认为,“江岸分局所提问题,一是没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予以证实,在向本院多次函件及文件中,仅限于书面文字描述,不能证实有合法的抗辩性,因此不能成立;二是若有相关问题存在,也属于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处理,或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处理,不能影响权利人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取得不动产权证权利并应依法保护;三是本院上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将应协助执行转移登记的不动产名称、楼层、房号、建筑面积、价值均已明确,其物权属性不可撤销,且在法定程序中从未发生有权属争议事实,故不存在不能协助执行的瑕疵”。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自2011以来,就协助执行的上述不动产,除了协助执行机关自身在提“问题”外,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债服务部、被执行人瑞发公司等均未向本院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也未有任何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异议人江岸分局所提问题不具有法定的和客观事实的抗辩性。同时,上述协助执行的事项完全具有不动产属性且不可撤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19年7月29日对本院的回函中明确,“香榭大厦”房产已经开始办理初始登记,应在房屋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再依法协助执行登记至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名下,现据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反映,“香榭大厦”房产初始登记已经完成,江岸分局应予办理协助执行手续”。
综上,汉南区法院根据多项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对“将原为被执行人武汉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香榭大厦11、12、13、16、20、21层A-I号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至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名下【建筑面积7032.82平方米(房屋面积以实测为准),经评估折价2421.3万元】”的协助执行“不能执行”的意见”。
2020年9月10日,汉南区人民法院在《长江日报》发布执行公告称:现据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反映,你局拒绝收取武汉市国债服务部递交的办证资料,以上述房产存在问题等理由不予办理协助执行手续。本院对你局提出和反映的“问题”按执行异议程序审查,作出(2019)鄂011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限你局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协助执行,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024年2月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执监5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国债服务部自2017年以来,多次要求协助执行机关办理上述房产转移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2017年以来,国债服务部先后多次要求协助执行机关办理上述房产转移过户登记手续,以便进一步完善上述房产拍卖后的再转移登记,但相关协助执行机关以存在问题为由拒绝办理。在汉南区法院督促过程中,江岸区房管局告知房屋管理和不动产登记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对历史上需要协助执行事项,需要向改革后成立的不动产机关复送一次相关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此,汉南区法院于2018年向改革中成立的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送达了(2011)南执字笫78号执行裁定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瑞发公司香榭大厦11层、12层、13层A—I号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至国债服务部名下。又于2019年4月3日,根据武汉中院(2003)武立执字笫34-1号民事裁定书,向其送达(2011)南执字第00078-1号执行裁定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香榭大厦16层、20层、21层的A—I号房屋所有权转移过户至国债服务部名下。2019年10月,规划局江岸分局就协助执行事项向汉南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汉南区法院以(2019)鄂0113执异21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该局未提出复议。2020年9月10日,汉南区法院在长江日报发布执行公告,限规划局江岸分局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协助执行手续,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但规划局江岸分局至今尚未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武汉捷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情况反映》中这样写道:汉南区法院虽发布了言辞凿凿的执行公告,但强制执行措施最终未能实现。由于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拒不执行汉南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武汉市国债服务部通过抵债取得的位于江岸区香港路香榭大厦一处房产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从而导致上述房产拍卖后不能再转移登记到我公司名下。
武汉捷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情况反映》中强调: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文件,是法院依法发出的正式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对汉南区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在异议,提出了书面申请,被汉南区法院驳回后,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仍然视而不见,如此行为令人深思!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其作为社会治理基本依据的重要保障。只有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才能给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和民众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记者将持续关注事件的发展!(记者陈江龙 编辑刘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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